古道今說  舊約版的李幸育

       (參考九月初至九月中的中時電子報、中央社報導)

九月初陸總586旅移防,年方29歲的陸軍上尉連長孫吉祥遭戰車碾斃,其未婚妻李幸育苦求留精傳宗接代,引發各界一串漣漪式的爭議:沒有經過死者行自主權的同意、未婚女子生子、死刑犯取精等社會衝擊。看來,取精手術到底要不要進行,並不是單純法律、科學或醫學角度能否執行的問題,同時也牽涉到道德的議題。

在聖經舊約中,以色列子民與中國人有同樣的心態,那就是多子多孫多福氣,但萬一無人可傳宗接代,像李幸育的未婚夫孫吉祥意外身亡,可怎麼辦?以色列民族自有他們的法律途徑解決。

在創世紀三十八章(1-30)裡,猶大的長媳塔瑪爾面臨了尚未給身為長子的丈夫厄爾留下子嗣,先生就死了的狀況。按照猶太人的法律(申二五5-10),有一項「代兄立嗣」的方法,主要的目的是為男子在他的嗣業上及家室上留名。如果數位兄弟同住,其中之一沒留下兒子就死了,他的兄弟之一得娶這寡婦,其所生長子為死者的法定子嗣。另一方面,亡者的兄弟也能在本城長老前表示不願意履行此職務,此時,這位被遺棄的寡婦有權在大庭廣眾的城門前,脫下他的鞋子,並朝他臉上吐唾沫,以示侮辱!

於是猶大依照法律命令其次子敖難塔瑪爾履行立嗣的義務,敖難因為所生的兒子並不能屬於自己的名下,所以不願使塔瑪爾懷孕,敖難立即受到上主的顯罰,當場死去。猶大尚有第三個兒子,他應該讓其幼子舍拉履行代兄立嗣的義務,但他卻忽略了此事。瘋狂望子心切的塔瑪爾,多麼希望有一個與自己亡夫同樣血系的兒子,遂設計遮住自己的臉,勾引其公公猶大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她同了房(創三八15-19),只為得到具有和她丈夫一樣的血統的子嗣。有關塔瑪猶大的結合,可能是一段時期的習俗,當丈夫沒有其他兄弟可履行義務時,丈夫的父親有為子立嗣的義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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